《藥師法》歷時21載,出臺在即!
6月11日,國務院辦公廳發布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》,計劃中提到2021年藥師法草案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
讓我們來回顧藥師法三次征求意見稿過程:
第一次征求意見稿
第一征求意見稿為2017年版本。由教育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國家衛生健康委、國家中醫藥局、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或專家組成《藥師法》起草專家組。起草形成了《藥師法(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第一征求意見稿。
第二次征求意見稿
2020年6月17日《藥師法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草案發布。
《藥師法(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)》,是2018年國家衛生健康委正式委托清華大學法學院成立專門課題組,形成了這一版本。
第三次征求意見稿
近日一直在傳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(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見稿)》,引起了很多執業藥考生的關注,第三次的征求意見稿又有了什么新的政策改革呢?
藥師法(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見稿)主要內容
《藥師法(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見稿)》共分為六章,共計四十八條。主要內容如下:
一、明確了藥師法的適用人群
《藥師法》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第二條,指出藥師的工作單位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、藥品生產企業、藥品批發企業、藥品零售企業。并且本次《藥師法》所稱藥師,包括執業藥師和執業助理藥師。
二、報考條件最低改為大專
《藥師法》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,對執業藥師考試的報考條件重新做了規定:
報考執業助理藥師:
1、具有高等學校藥學、中藥學或者相關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;
2、具有藥學、中藥學或者相關專業中專學歷,在執業藥師指導下,在藥學或者中藥學崗位工作一年。
報考執業藥師:
1、具有高等學校藥學、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,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三年;
2、具有高等學校藥學、中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,在臨床藥學、藥學或者中藥學崗位工作滿一年;
3、具有高等學校臨床藥學本科學歷,藥學、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研究生學歷;
4、 取得執業助理藥師資格證書后,經學習取得高等學校臨床藥學、藥學、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,在臨床藥學、藥學或者藥學崗位工作滿三年。
與上次的《意見稿》要求執業藥師報考最低學歷必須是本科,雖然這次意見稿對最低學歷做了一次讓步,但是仍然將大專學歷作為報考執業藥師的條件,從這一方面可以看出國家對執業藥師報考學歷的嚴格要求。
三、增設“藥師節”
四、“兩師合并”或有可能
“兩師”(職稱藥師和執業藥師)合并一直是業內討論的熱門話題,此次意見稿也強調了“藥師管理遵循統一資格準入、分類管理的原則”。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藥師資格統一準入制度。
藥師法,21年歷程
其實,有關藥師法的立法問題已醞釀多年,執業藥師立法基礎調研早在21年前就已開始。
2000年,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啟動了執業藥師立法基礎調研工作。
2003年,《執業藥師法》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,國務院2003~2006年度立法計劃。當年10月15日,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完成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法(送審稿)》,并上報國務院審議。
2007年下半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務院法制辦、全國人大法工委積極協調,《執業藥師法》再次列入國務院2008~2012年立法規劃,也被列入全國人大2008~2012年立法規劃。
2008年原衛生部委托中國執業藥師協會合理用藥專家委員會再次調研。
2013年5月,《執業藥師法》列入國務院三檔立法計劃,確定由原國家衛計委牽頭組織起草,原國家食藥監總局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配合。
2015年9月,國務院辦公廳發布《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》,明確《藥師法》的立法名稱并列為研究項目,由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起草。
2017年5月,原國家衛計委就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(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征求意見,建議相關部門盡快排除障礙,力爭正式法律早日出臺。
2018年11月,國家衛健委印發《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》提到,加強藥師隊伍建設,鼓勵醫療機構開設合理用藥咨詢或藥物治療管理門診。
2019年9月,國家衛健委發布《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簡報(第73期)藥品全流程改革取得積極進展》提出,積極發揮藥師作用,加快推進《藥師法》立法進程。
2020年2月,國家衛健委發布《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》的通知,強化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的審核,對于不規范處方、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等,應及時與處方醫師溝通并督促修改,確保安全、有效。
2020年6月,《藥師法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草案出臺。
2021年2月,《藥師法》第三次征求意見稿草案出臺。
2021年6月,《藥師法》列入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,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
(來源:蒲公英微信公眾號)